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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反图书借阅规则处罚条例
图书馆的馆藏图书为大家日常的学习、生活和娱乐提供保障,请各位读者珍惜爱护图书,小心保管图书,按照图书馆规定借阅使用图书,不要在书上涂写,不要污损图书。
图书馆馆藏图书的遗失和损坏,是学校财产的损失,也是广大读者利益的损失。为了尽量减少馆藏图书的损坏或丢失,更好地保存和利用馆藏图书,更好地管理馆藏图书,图书馆制定如下违反图书借阅规则处罚条例。
一、图书超期
为了便于更多的读者借到所需图书,读者须及时归还所借图书。读者有超期未还的图书时,不能继续借阅其它图书,请各位读者注意还书日期,尽量避免借阅的图书超期。
二、图书遗失、污损
1、借阅的图书遗失,读者需赔偿与原书的书名、著者、出版社相同的同版本或新版本图书。
2、以同版本平装图书赔偿精装版图书时,需按平、精装差价的2倍进行补赔。
3、无法购买同版本或新版本图书时,根据馆藏量等因素按下列标准赔偿:
图书类型 |
馆藏量 |
赔 偿 标 准 |
|
中、外文单卷图书 |
2 册以上 |
原书定价的 3 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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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册 |
原书定价的 5 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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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、外文多卷图书 |
2 套以上 |
丢失 1 册,影响全套使用 |
全套原书定价的 1 倍 |
丢失 1 册,不影响全套使用 |
遗失分册定价的 3 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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丢失 2 册以上或 1 套 |
全套原书定价的 2 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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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套 |
全套原书定价的 3 倍 |
4、遗失图书定价不足1元的(80年代之前的图书),或无标价图书,按照借书时相同学科类似图书的价格计算,或按照每册10元计算,珍贵图书按图书应有价值计算。
5、图书遗失后,又找回原书且归还,或由拾到者将书归还,已办理赔偿手续的,可退还所交赔款。
6、图书被勾画、涂写、污损情况严重,已导致图书无法继续使用的,按图书丢失进行处理,且原书收回。
三、未办手续带出图书
以各种手段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带出的,除按书定价的10倍以上金额进行罚款,批评教育,停借1年外,还要视情节通报本人所在院系或学校;情节严重者,交由学校保卫处处理。